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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认证要有法可依 |
时间:2006-11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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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中国加入WTO以来,人才的职业化发展已经形成势头,市场经济必需人才职业化发展,这是国际经验。1999年中国出现了第一个民间职业认证——WBSA商务策划师认证,在短短的五年时间里,国内职业认证的种类成倍增加,说明了市场对职业认证的迫切需要。认证是人才职业化发展的关键性环节,是人才职业化准入的必经之路。由于我国实践经验不足、立法滞后、国情特殊等原因,在人才职业化发展浪潮和认证业蓬勃发展的背后,却存在着巨大的隐患。
目前认证业主要由三部分组成:国际洋认证在中国延伸,传统的国内职称转化为职业认证、国家权力部门与专业技术部门合作开展的职业认证。
洋认证的优势是与国际接轨,知识体系先进,但许多洋认证的知识与技术水土不服,短时间内难以适应中国国情。
传统的职称评定具有悠久的历史,惯性品牌效应比较强,但我国的职称评定从根本上与职业认证的原理不同,难以转化为真正的职业认证。
至于国家权力部门与专业机构的合作产生的嫁接认证,由于主办与承办两层皮,创始时的原创知识可能有些价值,但随着后续研发难以为继,再加上有“官方背景”可用,多数认证知识体系不能与时俱进,且容易产生官僚干涉知识、官员灰色收入等情况,最终造成真机构假认证的结果。在社会上已有不良反应,在不远的未来,这种不良反应还会更强烈。
如何搞好我国的认证业与人才的职业化发展事业呢?很显然,按照温家宝总理的讲话精神,就是要加强法制。我国,除了在与产品质量相关的领域开展强制性认证认可之外,在人才职业认证领域尚未形成法制基础。急需出台《人才职业认证管理办法》。
作为中国职业认证的第一人,世界商务策划师联合会(WBSA)轮值主席史宪文教授,正在专题研究《人才职业认证管理办法》课题。他的主要观点包括:
1、 职业化原则
认证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才的职业化发展。所谓“职业化”发展,就是人才能够借助
认证来确定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基准,能够在认证服务体系中获得终身的职业技术支持。否则,只一次性传授知识,没有终身技术服务跟进安排,则职业认证就不能与高等教育、职业培训分开。
2、 专业化原则
认证业务必须建立在技术专业化基础上,是需要全心全意的,是需要可持续发展的。
所以,必须要求认证的主持机构不得兼营其他非相关业务。那种一个组织搞多种业务,甚至搞跨领域认证,是行不通的。
3、 技术服务原则
认证不能简单到“培训+考试+发证”的程度,还必须追加对获证者的专业技术服务,
使该职业的从业人员能够不断地知识进步。认证主持机构必须承诺其终身技术服务的内容、形式、价格、升级路线等。
4、 证书意义公示原则
获得证书的人员具备什么技能、能从事什么业务、能发挥什么作用,这些都需要向社
会公开,创造条件,使社会各界能明确地识别该类人才。
5、 民营化原则
国家将创新主体确定为企业,即为民间,在认证领域更应这样,这也是国际惯例。长
期以来,中国习惯于证书官办,其结果是人才职业化发展水平一直没有本质提高。官方除了有其貌似权威的背景以外,在人才的职业技术培养方面几乎就是弱智。认证事业是时刻也离不开创新的,所以,认证业务应当由民营机构来承担。国家应采取认证标准化法制管理,认证机构根据国家标准,依法向国家提出申请,交纳一定数额的资格保证金,即可从业。至于其证书是否权威,是否被市场认可,则完全取决于其技术服务水平。
6、 统一待遇原则
无论是政府背景的认证,还是民间认证或境外认证,都应当按法规平等从业。对人才
服务,不得使用任何强制性手段,不得采取不正当或威胁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。人才认证事业事关国家软实力构建,应当是一块高度竞争性的净土。
总之,职业认证法制建设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完成。在技术上要参照国际惯例,与国际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接轨;在制度上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取向,使认证事业与我国其他各个方面事业相互协调发展;在实务上要充分总结几年来认证事业发展的经验教训,特别要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需要。
史教授透露,《人才职业认证管理办法》包括六个主要部分:总则、认证主体设立、认证与服务标准、认证行为规范、争议处理、认证体系的撤并与解散。这个办法草案形成后,还将举办专家论证会,完善后,提交由立法机关审议。
转自中华网
桐乡人才网
2006年11月30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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